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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木小区(化名)业主辛欣(化名)因被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移出小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将其重新拉入“物业服务群”。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欣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裁定不予受理。
案情简介
起诉人辛欣诉称,其是绿木小区的业主,小区物业公司通过微信建立了“物业服务群”,业主可以在微信群里讨论小区的各种事务,物业服务需求通过微信群能很快得到答复,其作为业主也在该群中。
法院审理
此外,物业公司组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组是加强与业主沟通、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途径,本案中组建微信群组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亦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构成物业服务的范围。物业工作人员将辛欣移出微信群组之行为并未排除其作为业主享有物业服务的权利,也未对其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
最终,法院对辛欣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辛欣要求重新入群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将业主“踢”出物业服务微信群,侵害业主的权利吗?
从物业服务合同的角度看,业主能否享受物业服务需求报送的便利,主要是基于物业公司受理业主需求的途径是否畅通,这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合同约定了哪些途径。本案中,微信群既不是合同约定的业主反映问题的途径,也不是物业公司受理业主需求的正式途径,所以即便未进入或被移出该群组,其仍然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或物业公司公布的受理业主需求的正途径享受物业服务需求报送之便利。二是被移出微信群是否对业主反映问题的途径造成干扰或带来不便。
在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业主因被移出微信群而使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需求报送途径受到影响,因此,物业公司将辛欣移出微信群组之行为并未排除其作为业主享有物业服务的权利,也未对其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如辛欣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报送途径不畅,或在提供具体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可就该具体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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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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